驰名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24页(739字)

具有良好声誉、品质良好、极为着名、众所周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以下特征:(1)使用时间比较长,为公众普遍知晓、认可。(2)在广大消费者中有良好信誉,所代表的商品信誉高。(3)社会知名度高,具有广泛影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巴黎公约缔约国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发现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已注册的商标时,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该国注册,也要把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撤消。

我国从1989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认定国内的驰名商标,1995年2月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如下七个因素:(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国外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可以保护企业的形象、声誉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应该有创驰名商标的意识,企业在创立驰名商标时要保证产品质量,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尽量不要改变商标,保持商标使用的持久性;另一方面要搞好广告宣传,提高知名度,加强对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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