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7页(530字)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法,是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该法共6章35条,内容包括: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的处理、计量法律责任等。该法公布后,相继制定了施行细则等8个行政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22个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的计量法规体系。

《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健全和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的标志。

《计量法》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这一规定,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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