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5页(699字)
泰国政府于1954年12月颁布《土地法大纲》,决定给无地、少地农民分配土地,每户可分得20-25莱土地(1莱为2.4亩)。1974年12月颁布《田租管理条例》,规定地租不得超过单造产量的1/3。1975年1月17日国家立法议会通过《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每户可以保持有土地50莱作为自己耕作之用,经营牧场、农场者可保有土地100莱,余者政府有权按公价收购,然后分配给没有耕地的农民。还规定,私人多余土地可以平均每莱2500铢收购,最高不超过5000铢。1981年6月,政府颁布新的《田租管理条件》,规定以产量1/3作成本,其余部分2/3归佃农、1/3归地主。进入20世纪90年代,泰国全面加强土地法制管理。根据土地法律规定:(1)私人土地买卖、宗教寺库用地一律报经政府土地局审查同意;(2)外国人买地,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方可允许办理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批准;(3)如某土地利用项目因故撤销,必须在一年内将土地做出相应处理,卖给适于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如委托土地厅出让,必须交付土地厅规定的手续费;(4)私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用地所在地的政府土地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依法用地;(5)农民需要用地,应向当地政府申请,经审查准予使用的,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00莱;(6)私人土地因故不用,国家有权购买,然后出租给其他农户使用;(7)建造农业宿舍使用土地,农业合作部土地改革领导小组可进行干预;(8)农村私人土地的利用规划,须由乡镇私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9)农村土地改良和农田建设,应由农业合作部下设的土地发展厅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