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现代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7页(466字)
二战后,印度尼西亚颁布《土地法》,爪哇村社土地所有制逐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宣布独立后,农业生产逐渐得到恢复,土地立法受到政府重视。同年颁布的《宪法》第33条规定,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民生计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土地、水流以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1960年9月24日政府颁布《土地基本法令》。法令规定国有土地、村社集体土地和私人土地三种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归国家。关于村社集体土地和农村私人土地的管理权,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加以规定。在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的土地法规中,规定了农民私有土地最低的面积为2公顷,实行租用土地分成办法。为此《分成合同法》规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耕作者的分成比例是:水田产量净收入按50%分成;旱田产量净收入按33%∶67%比例分成。另外,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土地基本法令》的规定,于1961年开始进行土地改革。但由于受到国内地主阶级反对,加上政局不稳,土改方案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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