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8页(264字)

挪威土地制度稳定,土地立法配套。早在1814年颁布《王国宪法》时,对土地问题作出规定:王室的属地由议会决定,但属地不得由房地产构成;国家禁止没收土地;如因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要求任何人交出其土地等不动产供公共使用,国库应给予充分的补偿;教会封地地产的买价及收益只能用于教士的福利和促进教育事业;自主地产权不应废除,议会应对该权利继续为国家最大利益和农业人口的最佳利益服务的具体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宪法规定,挪威民法、土地法等法律中对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机构等作出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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