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4页(414字)

保加利亚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中部。全国大部分气候属大陆性温带气候,宜于发展农业。该国历史上曾于19世纪后期进行过土地改革,政府当局曾强制农民出资购买国家土地,农民被迫借用高利贷,造成大量农民破产。二次世界大战后,保加利亚一面在城乡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面恢复和发展经济。1946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同年4月颁布《劳动土地所有制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购买耕地、国家土地资产、天然牧场划分、居民迁移定居等作出法律规定。保加利亚于1958年完成农业合作化以后,1959年合并农业社并取得了分红。1971年实行农业社和国营农场的联合,组成农工综合体,在农业中实现了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融合。进入90年代,国家大幅度调整了农业土地政策。于1991年4月和1992年4月,保加利亚政府先后公布《农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法》和《土地法修改和补充法》,标志着保加利亚已向土地私有化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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