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5页(364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7月19日《土地法》第1条规定,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的土地分为:(1)分布在城乡和其他居住区域内,不分面积大小,种有大田作物、蔬菜、葡萄和橄榄树的农田;(2)森林和牧场土地;(3)非农用土地:经济和社会文化建筑设施、部队和军营等占用的土地;住房建筑及其庭院等占用的土地;公共使用的土地(道路、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广场、公园、花园、体育场、公墓);山岩、海滩、浴场;水面(湖泊、水库、水渠、河流、小溪、沼泽);具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建筑物和纪念物等占用的场所。1993年6月2日《土地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第1条第3款作如下修正:在“及其庭院”后删去“等”字。在“具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建筑和纪念”的删去“等”字,增加“在本条第1和第2款中不包含的所有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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