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8页(323字)

美国独立革命后,为解决俄亥俄州以北的西部土地处置问题,联邦国会于1787年颁布《1787年土地法令》。该法令规定:西北地区可先组成一个单一的特区,由国会指派1个总督和3个法官管理。在该特区不能有奴隶或强迫劳役。当特区内达到选举年龄的自由男性居民满5000人以后,可成立1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并可向联邦国会派出一位有辩论权但无表决权的代表。以后该特区可以组成3-5个州,州自由居民达到6万人时,即可申请参加联邦,其地位与原有诸州完全平等。该法确定的加入联邦原则被广泛采用。美国现今50个州中,有31个州是按此原则加入联邦。该法令还规定,这些新建州不许通过限定继承法和长子继承法,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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