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2页(559字)

1898年美国占领古巴后,强迫古巴将美国国会通过《普拉特修正案》,作为附录载入古巴190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美国有权在古巴购买土地;古巴不得把领土让给任何其他外国。古巴政府也颁布许多土地法令,推行大庄园土地所有制。1959年古巴革命成功后,颁布《土地改革法令》。1963年颁布第二个《土地改革法令》。在新宪法中规定,禁止地产过大,对地产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在以后修改的宪法中,将1959年土地改革法、1963年土地改革法纳入其中。1976年通过、1992年修正《古巴共和国宪法》对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国家拒绝在不平等条件下或在无视或削弱它对任何领土主权情况下签订的条约、协定或同意的领土割让,并视为非法、无效。(2)不属于小农或由小农组成的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3)国家承认小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4)经法定机构的同意,小农有权出售土地。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有权以合理价格优先征购。禁止土地出租、抵押和以任何其他方式纳租或向他人部分转让小农对农村庄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5)小农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只能由亲自耕种它的人才能继承。(6)为了公共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征用土地等财产,给予必要的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