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5页(564字)

西萨摩亚于1962年宣布独立,颁布《西萨摩亚独立国宪法》。宪法宣告:在西萨摩亚独立前,凡属于英国女王及皇家在托管地内的所有财产,自独立之日起,均属于西萨摩亚国家所有;西萨摩亚独立前,以1921年西萨摩亚法案划分的西萨摩亚土地、欧洲人属地或皇家地,按本宪法规定,自西萨摩亚独立之日起,分别改为传统地、自由占有地或公用地;西萨摩亚独立前,按新西兰政府的权力,英国皇家在西萨摩亚境内的所有土地,独立后,将成为新西兰政府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属于英国女王所拥有的自由地。宪法第9章对土地及其所有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所有权应与西萨摩亚的传统和惯例及有关西萨摩亚传统的惯例的法律相一致。(2)所有西萨摩亚的土地分为传统地、自由占有地及政府土地。(3)任何人欲将传统地或该地所属的任何权益做任何转让或处置,不论是用出售、抵押方式或用其他方式,均为不合法或不适宜。即使其死亡或破产时,传统地及其中的任何权益用来兑现法律或作为抵偿债务的财产,也为不合法或不适宜。但议会法案可批准因公务等需要,征用传统地及其所属权益。(4)设立土地及其所有权法院,法院的组成及司法权,由法律规定。(5)按法律规定,所有位于满潮线标志下的土地都是政府土地。“满潮线标志”一词是指大潮与小潮之间的中分高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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