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规划修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6页(281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6条规定:(1)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主管部门至少5年复查一次总规划,向公共事务部部长提交一份复查报告,并附上该部门认为有益于修改和增补总规划的建议。(2)在不影响第(1)款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提交该部门认为有益的有关任何地区修改和增补总规划的建议。(3)对总规划的增补,可以采取提建议的方式对于任何地区,依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全面开发或再开发应达到改变错误的布局,重新安置人口或工业,或其他任何特定的目的。(4)对总规划的修改和增补提议中,可以附上能恰如其分地说明提议的图表和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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