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规划开发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9页(412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24节第1条规定,尽管法律可能已据地方当局的组织章程对它的职权规定了某些限制,但地方当局的职权应含在适用本法规定的任何土地上兴建、建造那些不是据某变通性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便可兴建的建筑物、工程设施,也可在此土地上进行那些不是据某变通性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便可进行的作业。第2条规定,本节规定适用于已由某地方当局为规划目的征用的或拨用的、当地正由该地方当局为其之所征用或拨用该土地的目的而拥有的任何土地。第3条规定,地方当局在实施本节第1条所赋予它的权力时应获该大臣颁发的许可证;此类许可证可为某一特定的作业颁发,亦可为某一类作业颁发;可以无条件地颁发,亦可在其中附具某些限制性条件后颁发。第4条规定,若某地方当局拟实施仅据本法第1条规定才有权实施的作业,则它应将其打算通知该大臣,且该大臣得向该当局发出指示,令它向他呈交他认为为达本法所述目的而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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