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3页(304字)

法国《城市化法典》第1卷规定:(1)制定城市指导性总体规划时需考虑整治土地的基本方针,规定城市用地的一般用途,指导和协调国家、地方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在使用土地方面的关系。(2)制定城市占地规划应主要考虑目前未来居民住宅、就业、服务以及交通设施,同时考虑土地的农用价值、农业结构、生产高质量食物、可预见性天险和技术风险。(3)城市建设不得违反根据占地规划制定的标准和地役。(4)占地规划必须同指导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方针保持一致,必须执行公用事业地役的条款。(5)特殊情况下修订占地规划,市镇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代表。(6)占地规划确定后应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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