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换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4页(433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1)为执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施行地区内的换地处分,施行者应制定换地计划,并得到有关市长及道知事的认可。(2)换地计划应综合考虑以前的土地、换地的位置、地目、面积、土质、水利、利用状况、环境等事项合理地制定。并须经土地评价协议会的审议再决定。(3)指定换地时,应对余缺部分综合考虑原来土地与换地的位置、地目、面积、土质、水利、利用状况、环境等,以金钱清算。(4)为补充区划整理事业经费,在换地计划中,可将一定土地不定为换地土地,而定为替费地或保留地。(5)施行者为施行区划整理事业,必要时可对施行地区内土地指定换地预定地。(6)对全部换地计划区域结束区划整理事业工程时,施行者应立即发布结束公告及换地处分。(7)施行者在换地处理公告发布后应征收或交付已确定的清算金。(8)因区划整理事业施行而达不到设定租借权或使用权的设定目的时,当事者可以放弃其权利或解除合同,并可向施行者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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