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区划整理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5页(489字)

日本《土地区划整理法》第4章规定:(1)实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费用由施行者负担;凡是由都道府县知事或市町村长实行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其费用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长负担;由建设大臣实行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费用,则由国家负担。(2)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向受益的市町村摊派一部分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经费;建设大臣可以向地方公共团体摊派一部分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经费。(3)施行者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新建或改建公共设施事业者提出,让其在该项公共设施所需土地费用数额范围内,负担全部或一部分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费用。(4)在实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中需要新建或改建大规模的公共设施时,或因发生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可在预算规定范围内,按照政令规定,国家应向施行者提供相当于全部工程费用1/2的补助费。(5)为促进形成健全的市街区,当都道府县向新建的住宅市街区、重要的公共设施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合作社,无息贷给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经费时,如认为有特别必要,国家应贷给都道府县其数额相当于该项贷款1/2的无息贷款;国家贷款的偿还期限为6年,都道府县的贷款的偿还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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