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土计划实施细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7页(389字)

韩国1969年10月6日总统令颁布,多次修订,1981年9月18日再次修订颁布《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施行令》。由3章19条组成。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共5条。主要对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中所称的天然资源、产业基地、公共设施、其他资源等用词定义作出规定性解释。第2章国土建设综合计划审议会,共8条。主要对审议会委员资格、会议的召集、设立分科委员会、审议会职员配置、委员津贴、旅费支付、道审议会组成等作出规定。第3章国土计划的制成,共6条。主要对全国计划要求书的记载事项和调整事项、特定地域计划的协商、事业实施计划的记载事项以及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制定国土调查计划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中央行政机关之长和地方自治团体之长所制定的3年以上时间的国土调查计划案和施行计划案,须提交建设部长官,并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取得总统承认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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