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町村国土利用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336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8条规定:(1)市町村可以通过政令规定,就该市町村区域中国土利用的必要事项,制定市町村的计划。(2)都道府县已经制定出都道府县的计划时,市町村的计划要以都道府县的计划为基础。同时,必须遵守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5款的基本构思。(3)市町村制定市村计划时,必须经过该市町村议会的通过。(4)市町村制定市村计划时,要采取事先举行公开会议等必要的措施,使居民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反映。(5)市町村计划确定后,市町村必须立即将情况上报都道府县知事,同时公布其要点。(6)都道府县知事收到依据前款规定上报的市町村计划以后,可以在听取国土利用计划地方审议会意见的基础上,向市町村提出必要的建议或者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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