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235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8条规定:(1)在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密切关系的地区,涉及到两个以上都府县的区域时,相关的都府县可以通过协商,在该地区设定地方综合开发计划区,制定地方综合开发计划。(2)为了设定依据前款规定的地方综合开发计划区,相关都府县之间达成的协议,必须经过该都府县的议会通过。(3)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听取国土审议会意见的基础上,向相关的都府县就地方综合开发计划的设定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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