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改革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0页(511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农村是半封建土地所有关系,地租高,租佃合同不稳定,地主和佃农矛盾不断加深。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政府农业部门主要抓了土地改革运动。1949年6月,韩国颁布《农地改革法》,废除旧的租佃关系,土地直接向佃农开放,缓和了农村矛盾,也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地改革法》颁布后,经过2次修改,现在由6章29条组成。该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在于将农地妥当地分配给农民,以此推动农家经济的自立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进而谋求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至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另外,该法总则中指出,本法中的农地、不拘于旱田、水田、果园、杂地或其他法律上的地目如何,而是依据用于实际耕作的土地现状;本法中的农家,系指户主或同居家属以农耕为主、独自维持生计的合法社会单位。为顺利实施本法,在中央、道、市、郡、区、邑、面、洞、里分别设置农地委员会。该法颁布后,韩国于1968年颁布《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就尽早结束《农地改革法》中的必须事项,如取得农地的登记、农地附属设施的管理、未付补偿金的支付、未偿还额的收纳、农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重要问题,做出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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