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第二阶段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1页(369字)

韩国从1948年到1953年进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韩国新政府于1949年6月20日颁布《土地改革法》。该法令规定了韩国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废除佃农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政府的强制购买和售卖超规定限额土地来实现,凡超过法定数量每户3公顷土地的多余部分,由政府购买,以政府定的低廉价格售卖给佃农。为保证土地改革,根据土改法令规定,在中央政府成立了农地委员会,省、县、市、乡、镇、村也建立土改机构,由各级土地委员会制定详细的土地改革方案,确定可收回土地面积和售卖土地办法。土地的售卖必须首先售给佃农,然后半自耕农和小土地所有者,按照劳动力状况限量分配出售,为了解决对地主进行补偿问题,新政府采取了对地主支付土地证券的办法。土地证券可以抵押,可作借款担保,可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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