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改革纲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2页(1047字)

越南劳动党1953年11月通过《土地改革纲领》。规定,为改善农民的生活,为大力推进抗战,赶走法帝国主义和美国干涉者,打倒伪政权,完成全民族的解放,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开拓发展工商业的道路,有利于抗战和建国事业,必须废除帝国主义在越南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为此,越南劳动党特制定土地改革纲领如下:(1)没收法殖民者和其他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全部土地和财产。(2)没收叛国越奸分子的土地、耕、农具及其他财产。(3)没收或征收反动地主和土豪恶霸的土地、耕牛、农具和其他财产。(4)征收公有土地和包括派田、甲田、资文田、资武田、各团体的田地等半公半私的土地。(5)征收或征购各宗教团体的土地。(6)没收与帝国主义侵略者和伪政权合作的外国侨民的土地、耕牛、农具。(7)征购参加抗战工作的地主和普通地主的土地、耕牛、农具;参加抗战的地主和民主人士可得到适当的照顾。征购的价格和付款办法由政府规定。(8)废除劳动农民和农村其他贫农欠地主的债务。(9)废除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对海面和河流的独占权。(10)不触动富农的土地、耕牛、农具房屋和其他财产。(11)坚决保护中农的土地、耕牛、农具、房屋和其他财产。(12)保护工业和商业,不触动参加抗战的地主和普通地主的工商业,和其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13)不触动因参加抗战工作、或因忙于其他职业而导致缺乏劳动力,并须将其所有的少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14)没收、征收和征购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等,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农民对分得的东西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并不必付款。(15)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并按人口公平分配。(16)烈士、革命军人、荣誉军人、干部、从事抗战工作的人员及其居住在农村的无地或少地的家属,均可分得土地,烈士、革命军人,荣誉军人在分配土地中可得到优待。(17)没收、征收、征购土地时,留给地主(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地主除外)和其家属以相当于分给农民的一份土地。(18)属于劳动农民成分而无地或少地的伪军家属,也可分得土地,伪军本人亦可分得一份土地,但当他们尚未脱离伪军队伍而回归祖国时,该份土地由抗战行政委员会或乡农会管理。(19)小片林地、池塘、湖沼、荒地、果树园、如果可能分配,都分给农民。(20)用机器耕作的农场、或用新式技术种植的咖啡园、橡胶园,实验农场,矿山及有历史古迹的地方,不宜分配,而由政府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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