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1975年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383字)
泰国国王于1975年2月14日颁布《农业土地改革条例》。条例规定,农业土地改革是指调整农业土地权和土地占有状况。政府把国有土地,或征购、征收土地所有者本人未加利用的土地,或超出本条例规定限量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农民和少地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农民组织赊购、租佃或在政府扶助下扩大农业就业中加以利用。条例规定,在国家农业和合作社部成立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由各部和国务院委任的委员组成农业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土地改革区工作。关于超限额土地,根据规定,由1人或若干人组成的家庭,本人经营的一块或数块农业耕地的总和超过50莱(1莱合2.4亩)的,由土改办征购或征收超过100莱的那一部分。如土地改革区有1万莱以上的国有土地,由委员会长期出租给农民组织。如公地不足1万莱的,也可由委员会长期转让,让农民按条例规定条件长期承租或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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