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87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5页(412字)

菲律宾1987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全面耕地改革项目的法令》。本法使1987年7月22日制定的全面耕地改革计划得以实施。本法规定,全面耕地改革计划所要求的土地重新分配基本程序是:(1)政府注册的庄园所有土地;(2)政府从个人手中购买这些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用来种地;(3)分享资本、产品使他们各自从共同的土地上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中受益;注册是强制的并且要求所有的所有者、出租人和农业用地的管理者在因放弃耕地受到惩罚情况下进行交易,以确定土地的价格达到补偿的目的。法规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处理额外的租约、管理合同、抵押或基于重新分配的土地条文。土地重新分配计划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在该计划中受益的农民要为获得的土地向政府支付30%的费用,每年支付6%的利息。在付款持续的期限内,政府通过菲律宾土地银行发挥作用,对土地抵押享有留置权。当受益人无法支付贷款时,取消对该抵押品的赎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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