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6页(388字)

菲律宾1963年8月8日《土地改革法典》第2条规定,国家土地改革政策是:(1)在那些依靠土地生活和劳动的耕作者中间建立合作耕种制度、自耕农制度并把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作为菲律宾农业的基础,并最终把地主在农业的资本转移到发展工业方面;(2)为小农取得生存的尊严,摆脱有害机构的约束和习惯做法;(3)通过生产、加工、销售、分配、信用贷款和服务等合作社制度,建立一个真正可行的和经济的农业组织,以有助于取得更大的生产率和更高的农业收入;(4)对工业和农业的雇佣劳动者均一视同仁和毫不歧视地使用所有劳工法;(5)提供一个更强有力的、更系统的土地重新安置方案和从事公地的分配;(6)使小农成为更加独立的、自力更生的和尽责的公民,并在我们民主社会中成为真正力量的源泉;(7)使地方政府参与执行土地改革方案;(8)建立土地的使用和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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