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6页(429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60年颁布《土地基本法》、《土地使用法》、《收成分配法》等一系列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法律和条例,并从1961年起实行土地改革。根据法律规定,废除荷兰殖民统治时代的土地国有化法令,宣布取消土邦和土侯的土地所有权,将土邦土地收归国有;将殖民地土地制度变为农民土地制度;把习惯法规形成的土地制,纳入新的土地法;确立农民土地私有权利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每个农民最低限额可以获得2公顷土地;无论人口稠密或稀少地区所占有的耕地最高限额的多余土地由政府有偿地向地主收回,有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由于1965年9月发生政局变化,《土地基本法》、《收成分配法》确定的土地改革原则未能认真落实,土地改革处于停顿状态,《收成分配法》也被废除,恢复了50年代的分成制。1980年,政府又发布《第55号总统令》,肯定1960年颁布的《土地基本法》、《土地使用法》的土地改革原则,决定在全国重新组织和推行土地改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