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48年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7页(421字)
印度独立后,尼赫鲁政府为适应资产阶级发展工业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于1948年制定《土地改革法案》。法案确定土地改革目标是:消除和改变阻碍农业生产增长的落后农业结构;消除农业中的一切剥削因素和社会不平等现象;保护土地耕种者的权利;保证农村所有各阶层居民在法律方面和获得土地机会的一律平等。法案规定: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包税特权;对柴明达尔的土地实行有偿征收,所支付的赔偿费可相当于征收土地每年地租收入的10-20倍;政府为支付大部分赔偿费可发行长期有价债券;进行租佃改革。中央土地改革法案颁布后,全国地方政府随之颁布了大量实施法令。如《孟买租佃制与农业用地法令》(1948年)、《马德拉斯废除小农直接交纳赋税法令》(1948年、1950年)、《比哈尔土地改革法令》(1950年)、《北方邦废除柴明达尔制与土地改革法令》(1950年)、《中央邦废除地产、转让土地所有权法令》(195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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