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9页(387字)
印度独立后,从50年代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废除长期以来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柴明达尔制度,取缔了大地主的包税特权。到50年代中期,全国有38%的土地取消了柴明达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西孟加拉邦位于印度恒河平原东部,是印度黄麻出口的重要基地。该邦在土地改革中,于1955年制定《土地改革法》。之后,进行多次修订,于1981年邦议会通过《西孟加拉邦土地改革法(修正法)》,1986年总统批准公布。西孟加拉邦土地改革在印度有一定的代表性,制定的土地改革法反映了印度依法治农的一个侧面。该法现由8章42条组成。本法“土地”的用语定义:指各种土地,包括池塘、渔塘、渔场、宅基地、用于畜牧业、家禽、产奶业的土地,或茶园、工场、工厂、作坊、果园,或可得到利益的土地,或从土地和泥土能受益的土地,或长期与泥土相关而受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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