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269字)

伊拉克于1958年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个人拥有的属于私有财产的土地,自流灌溉或人工灌溉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公顷,旱地不得超过500公顷。多余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分配土地标准是,根据土质情况,自流灌溉或人工灌溉的水浇地,每户农民不少于7.5公顷,不多于15公顷;旱地,每户农民不少于15公顷,不多于30公顷。所有领取土地的人一律按本法规定及估价委员会确定的价格交纳土地购置金。土地购置费按20年平均分期支付。本项土地改革法实行后,全国共征收土地225万多公顷,应分土地约100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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