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1962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324字)

伊朗土地改革是通过国王的法令颁布实施的。1962年颁布《土地改革法令》,规定了地主占有土地数量:灌溉地400公顷,非灌溉地800公顷。最大的土地所有权被限制在每人一个村庄;把剩余土地卖给政府,由政府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那些正在耕作土地的佃农,转让以每个佃农在土改前耕作的面积为基础。根据法令规定,政府购买村庄土地要进行作价,每个土地所有者可获得作价付款,政府以6%利息率用15年分期偿还。政府在15年内向获得土地的农民征收款项,征收款项90%用以支付给土地所有者,10%作为行政费用。法令还规定,如果农民无力支付款项,直接由中央银行拨款补其差额。但是由于伊朗农民当时相当贫困,绝大部分无力购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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