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要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3页(232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24条规定,领取土地的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在分配的土地上精心耕作、保持土地肥力,居住地点应方便劳作。(2)分得土地的人应参加按本法规定成立的农业合作社,执行它的决议,不做任何有碍行使职权的事。(3)分得土地的人不得将其所分土地的所有权转让他人。(4)分得土地的人不得在其所分土地上进行任何产权转让。(5)不得违反和破坏最高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令、指示、公告、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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