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1958年土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3页(416字)
1958年叙利亚和埃及联盟,成立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联联政府在农村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同年9月27日阿联政府发布《叙利亚地区土地改革法》。改革法规定,任何个人拥有的土地数量限额为水浇地和果林地80公顷或旱地300公顷;土地所有者可向其配偶、子女让出水浇地10公顷或旱地40公顷,让出土地总数水浇地不得超过40公顷,旱地不得超过160公顷;国家将在5年内收回个人拥有的超限额土地;土地所有人须向国库交纳其超限额部分土地的使用量;国家以债券形式偿付土地赔偿金,债券在40年内还清,年息1.5%。该法还规定,被收回的土地以村落为单位发给农民,限额是水浇地、果林地8公顷或旱地30公顷;领取土地人应在40年内按年度平均支付国家在收回土地时付出的赔偿费,还包括1.5%的年利息和土地回收、分配过程中所需的相当于土地价格10%的费用及其他费用。1961年9月叙利亚宣布脱离阿联,土地改革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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