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4页(286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8条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将成立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以村落为单位,由分得国家发放的土地的人和自有土地-水浇地、果林地不超过8公顷;旱地不超过30公顷一的人组成。经土改总署批准,在情况需要的地区可以跨村成立合作社。第30条规定,农业合作社的工作在一名土改总署选派的官员指导下进行。该官员可以同时负责几个合作社的工作。第31条规定,依照农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将共同组成农业合作总社和农业合作协会。第32条规定,土改总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被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农业合作社上述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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