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住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7页(469字)
委内瑞拉1960年《土地改革法》第133条规定,改革和改善农村住宅是土地改革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建立的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应该在计划规定的准则内开展其活动,其趋势是避免农村居民过于分散,使他们集中在农村居民中心,以便更好地向他们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住房政策应该通过国家职能机构加以协调。第134条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赞成建设和扩大或改善农村中、小生产者的住宅。为此,将同全国农村住宅机构和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私人企业作出适宜的安排,或为这样的安排提供方便。第135条规定,在大农业经营单位,雇主有义务在本法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向自己的常年工人提供住宅,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国家可以通过技术和信贷援助任何其他自认为适宜的援助提供合作。第136条规定,在建造农村住宅时,全国土改委员会应力图促使尽可能利用当地的材料和受益者本身的劳动力。国家将分得住房者提供信贷援助,以置办或购买必要的动产。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主管机构事先同意不得转让住宅或收取房租。在情况相同时,主管机构拥有先购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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