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2页(183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39条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在农业生产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应对其农民承担下列义务:(1)向农民提供土地并使之能为实现双方达成的协议而耕种土地。(2)对于自流灌溉或人工灌溉的水浇地,应将灌溉用水引入耕地范围之内,对于需人工灌溉的土地,如果没有第三者提供抽水服务,土地所有者应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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