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2页(655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47条规定,社员大会的权力和职责是:(1)提出并通过村社的内部条例,该条例应确定公有地产的利用,无论采用何种经营制度而村社社员都应承担的使集体受益的任务,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事务;(2)根据本法规定,选举和更换村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如果认为合适,经土地代表批准,可决定给他们一定的鼓励或奖励;(3)为组织村社的劳动提出计划并颁布必要的指标,以便加强村社个人或集体的生产,改进销售制度,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的有关机构和在土地事务垦殖局的批准下,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4)颁布与村社和公社地产的利用方式有关的决定,决定应得到土地事务垦殖局的批准,并由它制订实施细则;(5)鼓励在村社内兴办农牧业和林业生产的加工厂,以及参加设在其他村社的加工厂的生活活动,并批准参加上述活动的基地;(6)批准,修改或更正村社委员会合法作出的决定;(7)讨论并通过村社委员会提交的账目报告,并下令将其张贴在村社最引人注目的地方;(8)批准村社权力机构签订的所有协议和合同;(9)受理中止或剥夺村社社员权利的要求,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如果要求合理,则将其提交土地混合委员会;(10)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决定分给个人配置地和房屋基地的配额;(11)就村社社员之间的土地对换和村社土地继承权的争执问题向土地代表发表意见;(12)从那些依据本法可优先向村社提供雇佣劳动的农民中确定签订农业周期劳工合同的人员名单;(13)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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