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改没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475字)
南斯拉夫1945年《土地改革和农垦法》第3条规定,为了取得按本法规定分地以及建立或扩大大型国营示范和试验农场所需的土地,从所有者手中没收下列农业用地并将其转归国家所有:(1)总面积超过45公顷,或雇工耕种和出租的农业用地(耕地、牧场、菜园、葡萄园)达25至35公顷的大块农业用地和林地;(2)属于银行、企业、股分公司等私人和法令中说明的其他法人所有的土地。上述土地留给所有者用于工业、建设、科学、文化及其他社会有益目的的部分除外;(3)教堂、寺院、宗教团体的土地,以及归于宗教团体和世俗人士的其他赠与土地;(4)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多余耕地;(5)凡不以农业为基本职业,本人或家庭成员不耕种土地,而将土地出租或雇工耕种者,其所有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多余土地;(6)在战争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成为无主的土地。第4条规定:(1)全部没收的土地连同土地上所有的建筑物、耕畜和农具,无偿地转归国家所有。(2)如果该块土地不用来建立大型国营农场,则被剥夺的庄园的拖拉机、机器和农业设备转归国营农业机器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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