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牧业田产征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0页(313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29条规定,沿海地区直接由田产主管理的牧业田产,其面积超过1500公顷天然牧草地者,超额部分将被征收。如果田产主能够满足下述头4个条件,其不受征收的面积可扩大3倍;如能满足下述所有的条件,其免征面积则可扩大4倍:(1)在牧场设有对合理轮流放牧所必需的栅栏;(2)在征收前2年,出口的比例至少达牧业年平均资本的17%;(3)支付每人的薪金和工资超过劳工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的10%,并向常年工人和临时工提供现行立法规定的保健、住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必需的服务设施;(4)按时支付地产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5)向企业常年工人的支付不少于年纯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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