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218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62条规定,在本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获得的土地可以由1个继承人继承,但不得出售、抵押、还债或转让。从全部还清和获得土地之日起满10年后,可以转让和出售,但只能转让或出售给那些有资格获得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的人。第63条规定,土改部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并转卖给购买者时,土地证上应写明禁止进一步分割和转卖以及转让和抵押上述土地的具体规定。前面条款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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