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租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472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4条规定,全国的农业分成制,正如这里所规定的,特被宣布为同政府的政策相抵触,因此,这一条款生效时,它将自动转为农业租借制。根据农业分成制,信用贷款的帮助按惯例由土地所有者和地方出借者提供给佃农,作为购买耕畜、耕作设备、种子、肥料、家禽、牲畜、饲料及其他类似项目的生产贷款。上述土地所有者和地方出借者可以继续预先支付以作为承租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的费用,只要这些贷款的总支付,包括利息和服务费,检修和保险费每年度不超过14%。而且一切贷款和非现金的预付,其利息将根据当时现行的物价计算。分成制佃农手里的属于土地所有者的一切耕畜和耕作设备将自动售给上述佃农,并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其价格由双方商定。但是,该佃农必须预付商定价格的10%。第5条规定,根据本法典规定,农业租借关系将由生效的法令建立起来,在别的情况下,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明确的或者含蓄的商定建立上述关系。第6条规定,农业租借关系将限于那些提供土地租用的人同那些亲自耕地的人之间的关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