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58年土改限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5页(331字)
伊拉克1958年9月30日《土地改革法》第1条规定,个人拥有的土地即属于私有财产的土地、经公证从他处获取的土地、享有包办权的土地不得超过如下标准:(1)自流灌溉或人工灌溉的水浇地:1000杜诺亩(1杜诺亩相当于939.3平方米)。(2)旱地:2000杜诺亩。同时占有以上两种土地者,按1杜诺亩水浇地折合2杜诺亩旱地计算。凡违反本规定,即超过法定限额的土地契约均属无效,不予注册。土地所有者作为永远管业奉献的土地,不论将来由一人或多人继承,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限额。土地所有人,不论其土地是私有土地、经过公证的土地还是有包办权的土地,均可以根据个人的选择保留规定限额的土地,土地类别在重新审定前仍按原类别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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