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居民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2页(486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95条规定,凡是缺少土地、森林或水域,或其拥有量不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居民点,将有权要求得到上述生存要素,只要在提交有关申请日期之前居民点已实际存在6个月以上。第196条规定,在上述地点将无资格申请土地、森林或水源的分配:(1)共和国首都,联邦各州和地区的首府;(2)居民点的土地普查表明,全居民点有权接受配置地的居民不足20人;(3)根据最近一次进行的全国人口普查,超过1万人口的居民点,如其土地普查表明,全居民点有权接受配置地的居民不超过150人;(4)远洋运输海港以及国际铁路交通线穿越的过境地区。第197条规定,凡在一次村社的土地分配中受益的居民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申请扩大土地:(1)当村社社员享有的个人配置地面积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面积,并在合法的范围内仍有可征用的土地时;(2)当申请的居民点证实尚有10名以上的村社社员缺少个人使用的配置地时;(3)当居民点满足了个人对农田的需要后已没有本法规定的公用地,或其面积不足时。第199条规定,印第安居民点将优先分配到他们一直占用的土地和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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