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基金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7页(295字)

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9条规定,在财政部里设立一个基金会,称为农业土地改革基金会,其资金和来源由本条例规定,该基金农业土地改革作为周转和支出的资金。土改办从土地改革中所得的收入交土地改革基金会,不作为国有收入上交国库。由财政依照本条例保管和发放农业土地改革基金会的资金。第10条规定,农业土地改革基金包括:(1)农业土地改革预算中获得的资金。(2)从政府、国内各种渠道、国际机构或其他个人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3)依照有关农民救济会的法律,从农民救济基金会获得的资金。(4)土改办在进行农业土地改革中收入的资金、收益或其他一切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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