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土改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9页(395字)

民主德国《关于萨克森州土地改革的规定》规定:(1)以下人的地产(所有楼房、牲畜和家具、以及农业财产,不论农庄大小)通通归为土地基金:战犯和战争罪人的已成为农业财产的地产;纳粹头目和纳粹党的积极分子,纳粹党分部和希特勒时期的骨于分子,所有纳粹时期帝国政府和国会工作人员的已成为农业财产的地产。(2)同样还包括封建一容克地主的所有土地和100公顷以上有建筑物、牲畜和家具,以及其他农业财产的大地主的地产。(3)属于国家的地产。只要它不是用于本章第5条中列举的情况,则同样要归为土地改革的土地基金。(4)属于以下情况的地产和农业财产不列为土地改革的土地基金:农业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实验单位和教学机构的土地;属于市镇管理机关的和为供应市镇居民的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土地;乡镇土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学校的地产;修道院、教会机构、教堂和主教管理的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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