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土地改革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8页(376字)

波兰《关于进行土地改革的法令》第3条规定,为了改造农业制度,设立国家土地基金。该基金由农业和土地改革部长掌管。国家土地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1)根据1932年3月9日法律所设立的土地改革周转基金的现有资产;(2)与改造农业制度有关的款项和收入;(3)被接收用作土地改革的土地不动产;(4)不动产管理处的款项和收入;(5)出售用于土地改革的不动产所得的款项和收入;(6)国家土地基金现款的利息;(7)国库的补贴;(8)其他收入。第4条规定:(1)农业和土地改革部长可以在自己确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确定的原则委托国家农业银行管理国家土地基金,但不能直接管理不动产。(2)国家土地基金的货币周转通过国家农业银行进行。第5条规定,与进行土地改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用于筹建农户和投资的贷款均从国家土地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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