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改革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3页(374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11条规定:一位农民家长如占有按本法准予免收的土地,必须遵守有关该地的以下规则:不得违反本法制定的条例,不许典当,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地;不得违反本法制定的条例,不许分散该地或与其他土地相交换;须按规定经营该地;必须缴纳地税;不得放弃农民家庭的身分;无充分理由不得荒废该地;不得租佃或出租该地。第12条规定,一位农民家长如占有按本法分配的土地,必须遵守有关该地的以下规则:(1)不得违反本法制定的条例,不许典当,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地。(2)不得违反本法制定的条例,不许分散该地或与其他土地相交换。(3)按规定经营该地。(4)不得放弃农民家庭的身分。(5)缴纳地税。(6)无充分理由不得荒废该地。(7)不得租佃或出租该地。(8)参加按本法制定的条例适时建立起来的农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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