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法令废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5页(761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50条规定,下列法令、规章予以废除:(1)关于土地改革的1958年第30号令法、对该法令历次的修改补充、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2)关于成立土改甄别机构的1960年第7号法令。(3)经过修改的关于收回灌溉设备的1961年第65号法令。(4)经过修改的关于豁免土改用地出租合同印花税1963年第66号法令。(5)关于收回零散在正式签约的投资地块中并有包办权的土地的1963年第66号法令。(6)关于保护果园种植利益的1963年第69号法令。(7)经过修改的关于用于土改的果林地分配、出售办法的1964年第119号法令。(8)关于调整属于最高机构的水泵、农业机械、劳动工具的1964年第119号法令。(9)关于把根据1941年第46号法令经公证注册的什拉省的国家果林地分配给果农的1964年第137号法令。(10)对根据1951年关于投资建设国有土地的第43号法令(已废止)业已分配的投资地块再分配的1965年第131号法令。(11)关于取消对水泵、农业机械、劳动工具的收回和确定其所有权利的1967年第90号法令。(12)关于向委托机构授予土改最高机构职权的1967年第135号法令。(13)关于分配艾卜、加利卜水利工程中国有土地的1968年第109号法令。(14)关于出售用于土改的果林地的具体办法的1969年第127号法令。(15)关于把摩苏尔地区辛加尔岛划为1965年第131号法令所规定的例外情况的1969年第68号法令。(16)关于解决土地所有权的1938年第29号法令及对该法令历次的修改、补充。(17)废除与本法规定相违背的、以任何表述方式体现的法律条文。废除一切没有获得最后批准的关于收回土地的决定并实施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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