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6页(314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339条规定,决定村社合并或划分的提案,由土地代表或根据有关人员向土地代表申请而正式着手办理,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可以同时办理村社划分与合并的手续。第340条规定,土地代表应听取给村社提供投资的官方机构的意见,而且,应在为此召开的社员大会上取得2/3村社社员的同意。第341条规定,土地代表应在开始办理手续后的45天内发表意见,并将提案连同其意见送交土地事务和垦殖局,以便由后者提交共和国总统决定。第342条规定,执行村社划分或合并的决定,将包括授予归村社所有的土地的地界证书和划界,组成相应的新的村社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全国土地登记处记载有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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