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地产交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7页(269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336条规定,根据有关村社的申请关于村社之间进行交换的要求,应向相应的土地代表提出。第337条规定,在由土地办事处一名代表关于交换问题的村社社员大会上,求得对交换的一致意见。土地代表应根据合法通过的普查证明2/3的村社成员接受交换。第338条规定,在合法求得有关村社的一致意见后,土地办事处应事先听取与某村社有业务往来的官方银行的意见,在15天内对情况作出简介,同时确定应予交换的土地面积、质量和水量,并将简介连同要求一并送交土地事务和垦殖局,以便其提交总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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