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村社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7页(344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3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将决定村社集体经营:(1)当经营单位的农田不宜于划分小块,并要求村社社员集体参加耕作时;(2)当个体经营不经营或农田的地形条件和种植作物的土质不适宜于个体经营时,当经营所需用的机器、工具和投资需要集体经营,或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而需要集体经营时;(3)当指这类村社,即其农产品用于工业,村社本身是某工业原料的产区时,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提供原材料的价格是多少,村社社员均有权根据为此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分享企业的利润。第134条规定,当采用集体经营时,不再分配给个人小块土地,但应明确并充分保证参加集体经营的村社社员的权利。即使村社的土地已分给个人,但仍可采用这种组织村社劳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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