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4页(306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3条规定,当本法和其他土地法未明文授权于其他机构时,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是联邦政府负责实施上述法律的下属部门,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由共和国总统自由任免。第4条规定,各土地混合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秘书和3名委员组成,它们拥有本法规的权限。第5条规定,土地混合委员会主席由土地事务和垦殖局驻各州或地区的首府,或联邦区的代表担任。第6条规定,每个土地混合委员会的内部条例由有关各州的州长在听取土地事务和垦殖局的意见后颁布。土地混合委员会为有效行使其职责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其签订的协议来支付。联邦政府的份额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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